回首頁   設為最愛   

藥師與藥劑生業務責任保險Q&A

◎何謂藥劑生

  • 係指依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領有藥劑生證書並經主管機關發給藥劑生執業執照之人。

◎ 何謂藥師

  • 係指被保險人依藥師法領有藥師證書並經主管機關發給藥師執業執照之人。

◎何謂醫藥分業

  • 醫藥分業是醫師與藥師各司其職的專業分工合作方式,其原則是希望「醫師處方而不調劑、 藥師調劑而不處方」。
  • 醫師專職於診斷、處置及開立處方箋,藥師則依據醫師開立給病患的處方箋來調配藥劑,並提供用藥方面的諮詢。

◎何謂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

  • 係指當任何一次意外事故發生時,不論傷亡人數多寡,本公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誰可以投保藥師與藥劑生業務責任保險?

  • 依藥師法領有藥師證書或依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領有藥劑生證書並經主管機關發給藥師執業執照且親自執行藥師業務之人。

◎ 實際從事藥品製造之監製或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製之藥師或藥劑生是否可投保?

  • 否,除外不保。

◎中醫診所、中藥行之執業藥師可否投保?

  • 若其修滿規定之中藥課程學分且獲有證明書,並申請登記執行中藥製造供應及調劑業務,即可投保。

◎藥師若不慎於配藥過程中所下劑量過重,導致客戶產生昏睡而發生意外事故,有否理賠?

  • 有。藥師若不慎於配藥過程中所下劑量過重,已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而導致客戶產生之意外傷害是有理賠。

◎藥師若不慎售出過期藥物,導致顧客於服用後發生不良反應,有否理賠?

  • 有。因為藥品之販賣與管理,乃藥師之業務。若不慎售出過期藥品,導致顧客於服用後發生不良反應時,應負賠償之責。

◎藥品因儲存不當而變質,使得顧客於服用後發生不良反應,有否理賠?

  • 有。因為藥品之販賣與管理,乃藥師之業務。若不慎售出變質藥品,導致顧客於服用後發生不良反應時,應負賠償之責。

◎藥師在沒有醫師處方籤的情況下,售予顧客醫師處方用藥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有否理賠?

  • 否。藥師在沒有醫師處方籤的情況下售予顧客醫師處方用藥,非屬本保單之承保範圍,故其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將不予理賠。

◎顧客因藥物之副作用所導致的意外事故有否理賠?

  • 否。顧客因藥物之副作用所導致的意外事故,已超越藥師所能掌控的範圍,故不予理賠。

◎哪些賠償責任除外不保

  • 被保險人被撤銷藥師或藥劑生資格或被撤銷執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藥師 或藥劑生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所承諾醫療效果或虛偽誇張廣告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非法使用偽藥、劣藥、禁藥、管制藥品、毒劇藥品、試驗用藥品、來源不明藥品或無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藥師因發生本保險所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被求償時,有給付哪些費用?因刑事所生費用是否給付?

  • 本公司受被保險人之請求,應即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抗辯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 之。
  •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申請理賠需準備哪些文件

  • 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 損失清單及費用支出單據。
  • 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得確定賠償責任之證明文件。
  • 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國泰世紀產物藥師與藥劑生業務 責任保險

◎用藥疏失總是排名醫療疏失首位!

  • 忠孝醫院將青光眼藥物給為足癬藥;荷爾蒙用藥錯給成墮胎藥RU486。
  • 嘉義基督教醫院將鎮痛劑劑量0.5顆誤給為5顆,造成病童肝中毒。

◎以醫院或診所藥師調劑業務為例:

  • 拿錯藥為最常見的錯誤。 錯置藥袋以致病患服錯藥物,造成傷害或死亡。
  • 如鎮靜安眠抗痙攣等服後易造成嗜睡的藥物,開車應避免服用,若有醫囑但藥師未寫明,若服用因而發生車禍,則藥師不能免責。
  • 醫師處方有不合理處,但藥師未發現或未盡告知責任,若因此造成醫療糾紛者,醫師可追究藥師責任。《摘自台中榮總藥訊第12卷第1期 陳玉娟藥師》

◎藥師人力不足 用藥疏失主因

  • 國內藥師人員負擔處方數為歐美國家的4.6 到9倍。以醫學中心藥局為例,調配的藥師 每人每天處理的處方箋高達500張, 假設每 人上班時間不吃、不喝、不上廁所,每張處 方分配的時間是1分鐘。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於追溯日起,保險期間屆滿之前執行藥師或藥劑生業務,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義務,直接引致他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保險期間或期滿後二個月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藥師依法執行之業務

  • 依藥師法第15條
  •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 二、藥品調劑
  • 三、藥品鑑定
  •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 五、藥品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
  • 六、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製
  •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 實際從事藥品製造之監製或含藥化妝品製造之監製除外不保

◎藥劑生依法執行之業務

  • 藥品買賣:係指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得由專任藥劑生管理之藥品買賣。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 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 藥品調劑:係指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定得由藥劑生為之之藥品調劑。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 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藥品定義
指下列各目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 未載於前目,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 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 用以配置前三目所列之藥品。

◎除外不保項目
除與一般責任險有相同之除外不項目外 另有:

  • 被保險人被撤銷藥師或藥劑生資格或被撤銷執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藥師或藥劑生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所承諾醫療效果或虛偽誇張廣告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非法使用偽藥、劣藥、禁藥、管制藥品、毒劇藥品、試驗用藥品、來源不明藥品或無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因具有醫院、療養院、診所、實驗所或其他事業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所發生之賠償責任,而非直接執行藥師或藥劑生業務行為所致者。

◎抗辯及訴訟費用

  • 本公司受被保險人之請求,應即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抗辯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
  • 保險金額,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
  • ,仍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諾、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商品特色

  • 保費低廉,保額多樣化,保障滿分
  • 遭遇糾紛時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由保險公司替您分勞解憂。
  • 糾紛處理原則: 全程協助糾紛處理、原則上以和解為處理糾紛的方式;非不得以,儘量避免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 賠償範圍包括處理糾紛及民事訴訟之各項費用,惟不含刑事責任之費用。

◎專案內容

每ㄧ藥師或藥劑生
計劃
保險金額
專案保費(新台幣)
每ㄧ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A
1,000,000
3,000,000
NT$1,000元
B
2,000,000
6,000,000
NT$1,400元
C
3,000,000
9,000,000
NT$1,650元
D
4,000,000
12,000,000
NT$1,800元
E
5,000,000
15,000,000
NT$1,900元
自負額: 每一意外事故1000元
Design by goodon